・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市民減輕生活負擔。申請對象須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設籍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同時需符合特定的家庭收入與財產標準,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一般戶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可透過線上申辦或親洽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辦理,經審核通過後即可領取補助。具體補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文案中未列出詳細金額。
・對象(須符合):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對象(符合任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 (36,048 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 200 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25 萬元;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732 萬元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文案未列具體金額
・申請:線上申辦、臨櫃辦理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 5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資料來源:https://ktcservice.kcg.gov.tw/eservice/statistics?itemId=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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