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推動學術界與民間企業的合作,特別設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此計畫旨在將學術界的先導性技術與知識應用於實務,整合研發資源,並鼓勵企業參與學術研究,以提升企業的研發潛力、人才培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的學術研究機構,由其計畫主持人與合作企業(包含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共同申請。補助項目涵蓋研究人力費、耗材、設備、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等,合作企業也需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合款。申請方式為計畫主持人線上製作文件後,經由所屬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件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對象(須符合):計畫執行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合作企業: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本會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項目:管理費、研究主持費、業務費(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的 25 %,且不得低於 250,000 元
・合作企業配合款(二家以上合作企業):各家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的 12.5 %
・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二家以上合作企業):各家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的 25 %
・人文領域計畫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的 20 %,且不得低於 200,000 元
・人文領域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二家以上合作企業):各家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的 10 %
・人文領域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二家以上合作企業):各家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的 20 %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作為出資:總和不得超過配合款總和的 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的 8 %,配合款總和可不受 25 %限制,但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的 20 %,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 250,000 元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達計畫總經費的 15 %以上者:可獲得至多 7 年研發成果授權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可獲得至多 3 年研發成果授權
・申請: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
・📍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每年受理二次;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 5,000,000 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 10,000,000 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設備所有權應於簽約後 3 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合作企業配合款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項,不得任意支用;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 1 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計畫執行機構應訂定研發成果之規範或整體機制,以加強研發成果之管理、推廣與運用;本產學合作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 3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最高2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nstc.gov.tw/NewsContent.aspx?id=152406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