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內政部共同發布「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旨在協助具備專業能力的外國人來臺尋找工作。符合特定學經歷或薪資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可向我國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獲核發效期三個月、可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的簽證,以便在臺期間尋職。申請人需備妥護照、財力證明、尋職計畫書等多項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即可取得簽證。
・對象(須符合):外國人
・對象(符合任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目前為新臺幣 47,971 元);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畢業;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尋職簽證: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申請:向駐外機構申請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尋職入出境許可證之條件及應備文件,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610&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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