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提供受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宣告的民眾,一個以無償勞動替代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的機會。這項制度旨在紓緩監所擁擠、避免短期自由刑的負面影響,並讓受刑人透過服務回饋社會。符合資格的民眾,可向檢察官聲請,經評估後,以每提供 6 小時社會勞動折算 1 日的刑期或罰金易服勞役。此制度自 2009/09/01 起實施,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將恢復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
・對象(須符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經檢察官評估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
・對象(符合任一):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
・社會勞動:提供 6 小時社會勞動折算徒刑或拘役 1 日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提供 6 小時社會勞動折算罰金易服勞役 1 日
・申請: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洽詢,由檢察官裁量准許
・📍403601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履行期間最長不得逾 1 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將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
2009/09/01 ~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737504/737509/295933/43699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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