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旨在提供因國家行使刑罰權或為公共利益而限制人身自由,導致個人遭受超越一般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者,以金錢填補其損失。此法修正自原「冤獄賠償法」,擴大了補償範圍,納入鑑定留置、強制工作以外的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並新增檢察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免訴等多種可請求補償的情形。然而,若受害人因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則可能不予補償。受理機關將於收到補償請求後 3 個月內審認並製作決定書。
・對象(須符合):曾因國家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而受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曾受鑑定留置及強制工作以外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免訴等情形
・刑事補償金: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核發,金額依個案評估
・申請:請洽受理刑事補償事件之機關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刑事補償法自 2011/09/01 施行
資料來源:https://www.tps.moj.gov.tw/16314/16352/16356/22423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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