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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海事安全局國際海員證書認可申請指南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澳洲海事安全局 (AMSA) 提供國際海員證書認可,旨在讓符合資格的海員能在受澳洲法規管轄的船隻上執行特定職務。這些認可適用於船長、甲板高級船員、輪機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及海事廚師等。申請人需填寫 AMSA 表格 419,並將簽名後的申請表、經認證的證明文件掃描副本及彩色照片,透過電子郵件提交。每種認可都有其特定的資格要求,包括所需的訓練課程、海勤服務經驗及重新驗證條件,以確保海員具備在澳洲水域作業的專業能力。
・對象(須符合):持有海員證書
・對象(符合任一):船長及甲板高級船員;輪機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包括首席綜合船員、綜合船員、甲板高級船員—甲板、甲板高級船員—輪機、航行值班船員、機艙值班船員);海事廚師
・動態定位操作員(有限及無限認可):需持有有效之 Nautical Institute 動態定位操作員證書(無限或有限),認可效期最長 5 年,依主要證書到期日而定。重新驗證需先重新驗證 Nautical Institute 證書,再向 AMSA 申請新認可
・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 (ECDIS) 認可:船長或負責航行值班的甲板高級船員,若服務於配備符合 SOLAS 規範之 ECDIS 設備的船舶,需完成 AMSA 核准之通用 ECDIS 訓練課程(符合 STCW Code 表 A-II/1 及 A-II/2 欄 1)及熟悉訓練。此認可永久有效,無需重新驗證
・快速救生艇認可:需持有救生艇及非快速救生艇之熟練證書,並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I/2 第 7 至 10 段之核准海員訓練課程。重新驗證需在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在船上操作快速救生艇的服務經驗(需公司證明),並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l/2 第 11 及 12 段之核准海員訓練課程
・高速船認可:船長證書可認可為高速船船長,需完成符合高速船規範第 18.3.3.1 至 18.3.3.12 段之核准高速船訓練,並具備相關實務經驗及熟悉訓練。重新驗證需在申請前 2 年內有至少 6 個月在相關高速船上的核准海勤服務,或在申請前 1 年內完成核准之高速船操作訓練計畫
・綜合船員—綜合船員熟練證書 (STCW Regulation ll/5 and lll/5 compliant) 認可:需持有綜合船員熟練證書 (STCW Regulation II/4 and III/4),並在持有該證書期間有至少 7 個月之文件化合格海勤服務
・客船認可:
・認可 1(緊急情況下協助乘客):若在客船應變部署表上負責緊急情況下協助乘客,需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2 第 4 段之危機管理及人為行為核准訓練
・認可 2(乘客登離船、貨物裝卸或船體開口關閉):若負責客船乘客登離船、貨物裝卸或固定,或關閉船體開口,需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2 第 5 段之乘客安全、貨物安全及船體完整性核准訓練
・重新驗證:需完成相關認可之核准複習訓練,或在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在相關客船上的服務經驗
・帆船—縱帆船認可:船長證書可認可為縱帆船船長,需持有 Royal Yachting Association Yachtmaster ocean 證書(或同等證書),並有至少 12 個月在縱帆船上擔任甲板高級船員的服務經驗(或至少 6 個月並附船長證明其勝任船長職務)。重新驗證需在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執行相關職務之核准海勤服務,或在申請前 5 年內完成核准之帆船知識海員訓練課程
・帆船—橫帆船認可:船長證書可認可為橫帆船船長,需完成核准之橫帆船訓練評估,並有至少 12 個月擔任甲板高級船員的服務經驗(或至少 6 個月並附船長證明其勝任船長職務)。重新驗證需在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執行相關職務之核准海勤服務,或在申請前 5 年內完成核准之帆船知識海員訓練課程
・保安意識訓練 (SAT) 認可:自 2017/01/01 起,持有適任證書、熟練證書及安全訓練證書者需持有 SAT 認可。需在 AMSA 核准的學院完成 SAT 訓練。若已持有 SAT 認可,重新驗證的證書將自動包含,前提是符合安全相關熟悉要求並參與 ISPS Code 要求的演習
・指定保安職務 (DSD) / 船舶保安官 (SSO) 認可:
・船舶保安官 (SSO):需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I/5 第 1 至 4 段之核准海員訓練課程,並具備 12 個月文件化合格海勤服務或同等船舶操作知識。重新驗證無需訓練課程,若符合安全相關熟悉要求並參與 ISPS Code 要求的演習
・指定保安職務 (DSD):需完成符合 STCW Code 節 A-VI/6 第 6 段之核准海員訓練課程或船舶保安官課程。重新驗證無需訓練課程,若符合安全相關熟悉要求並參與 ISPS Code 要求的演習
・救生艇及非快速救生艇認可:
・取得認可:需年滿 18 歲,在配備適用於 SOLAS 船舶之救生設備的船隻上,持有安全訓練證書或個人求生技術課程完成聲明 (STCW Code A-VI/1 (2.1.1.1), 表 A-VI/1-1) 期間,有至少 6 個月文件化合格海勤服務,並完成核准之訓練課程 (STCW Code A-VI/2, 第 1 至 4 段)
・重新驗證(有海勤服務):需符合海勤服務要求(申請前 5 年內有 12 個月,或申請前 6 個月內有 3 個月),並在服務期間參與 SOLAS 要求的強制棄船演習,且在過去 5 年內完成熟練救生艇及非快速救生艇之持續能力訓練/複習課程
・重新驗證(無海勤服務):需重新完成核准之訓練課程 (STCW Reg VI/2 and Code 節 A-VI/2 (第 1-4 段, 表 A-VI/2-1))
・油輪、化學品船及液化氣船認可:
・油輪熟悉認可:需完成 AMSA 核准培訓機構之核准油輪熟悉課程 (STCW Code 節 A-V/1-1 第 1 段 (油輪及化學品船) 或節 A-V/1-2 第 1 段 (液化氣船))。海外完成課程者,需為海外居民,課程經與澳洲有協議之國家旗幟國主管機關核准
・高級油輪、化學品船及液化氣船認可:
・初次發放:需持有船長、甲板高級船員或輪機高級船員適任證書,並完成核准之高級油輪安全課程。此外,在申請前 5 年內需完成至少 3 個月在相關油輪上執行相關職務之核准海勤服務(包括至少 3 次裝載及 3 次卸載),或至少 1 個月在油輪上執行貨物操作職務之核准船上訓練(包括 3 次裝載及 3 次卸載),並記錄於核准之訓練記錄簿中
・重新驗證:需在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執行相關職務之核准海勤服務,或在申請前 5 年內完成相關海員訓練課程
・海勤服務要求:服務船隻需經認證為油輪、化學品船或液化氣船,並在申請人服務期間載運 MARPOL 附錄 I、IBC Code 第 17 章或 IGC Code 第 19 章所列之貨物。申請人需以船長、甲板高級船員或參與貨物操作之輪機高級船員身份參與船上貨物操作,並提供文件證明
・海外完成高級油輪課程:需為海外居民,課程經與澳洲有協議之國家旗幟國主管機關核准
・浮式生產儲存卸載船 (FPSO) 及浮式儲存裝置 (FSU):在 FPSO 及 FSU 上擔任船長、甲板高級船員或參與貨物操作之輪機高級船員的海勤服務,可計入油輪認可之取得或重新驗證。離岸支援船隻及鑽井平台之海勤服務不計入
・複合貨船:在油/散貨/礦石複合船上的服務,若在聲稱的海勤服務期間載運油類貨物,則可接受。若油輪同時指定載運石油及化學品或液化氣,需提供公司信函說明載運貨物及期間。不能以相同的海勤服務申請多於一項認可
・見習生或學員海勤服務(無值班適任證書):若完成貨物操作日誌(經值班高級船員簽名及船長認證),並經公司信函驗證(至少 3 個月,包括 3 次裝載及 3 次卸載),則可計入。或提供至少 6 個月在相關油輪上的服務證明(經公司信函驗證及船長推薦信),並完成核准之高級油輪安全課程
・翼地效應 A 型飛行器 (Wing-in-ground-effect type A craft) 認可:需完成核准之訓練及評估。可聯繫 AMSA 驗證訓練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及高級極地水域操作規範 (Polar Code) 認可:
・基本:需完成 AMSA 核准之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訓練 (STCW Code 節 A-V/4, 第 1 段)
・高級:需在極地水域有至少 2 個月之核准海勤服務(甲板部門、管理級別或操作級別值班職務,或同等服務,STCW Regulation V/4.4.2),並完成 AMSA 核准之高級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訓練 (STCW Code 節 A-V/4, 第 2 段)
・重新驗證:需在過去 5 年內有至少 2 個月在極地水域操作船舶上執行相關職務之核准海勤服務,或執行 AMSA 認為同等之職務,或在申請前 5 年內完成相關訓練課程
・海外完成課程:需為海外居民,課程經與澳洲有協議之國家旗幟國主管機關核准
・基本及高級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國際規範 (IGF Code) 認可:
・基本:需在過去 5 年內完成 AMSA 核准之 IGF Code 訓練 (STCW Code 節 A-V/3.1),或持有有效之基本或高級液化氣船認可 (STCW Code 節 A-V/3.1.2)
・高級:需完成 AMSA 核准之高級 IGF Code 訓練,並在過去 5 年內有至少 1 個月在適用 IGF Code 船舶上之海勤服務(包括至少 3 次加注作業,STCW Regulation V/3.8.2),或持有有效之高級液化氣船認可,並在過去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在符合 IGF Code 船舶或載運氣體/低閃點燃料之油輪上之海勤服務(包括至少 3 次加注作業或裝卸作業,STCW Regulation V/3.9)
・重新驗證:需在過去 5 年內有至少 3 個月在適用 IGF Code 船舶上之核准海勤服務,或在申請前 5 年內完成相關訓練課程
・海外完成課程:需為海外居民,課程經與澳洲有協議之國家旗幟國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 填寫 AMSA form 419,列印並簽名
・📍18 Marcus Clarke Street,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Monday to Friday, 8 am to 5 pm AEST (General contact)
・- 申請者需支付認可費用,詳情請參考費用表

資料來源:https://www.amsa.gov.au/qualifications-training/international-qualifications/international-endors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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