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協助中華民國國民或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欲於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並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附件四所列行業,特訂定本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申請者可向經濟部或其委託機構申請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利在大陸地區開展業務。證明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期滿可申請展期。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或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欲於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列行業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效期限 3 年,可申請展期
・申請二個以上行業者,就每個行業分別核發證明書
・申請:向經濟部或其委託機構申請
・📍台北市福州街15號
・證明書有效期限 3 年,可於期限屆滿前 60 天至屆滿後 180 天內申請展期
資料來源:https://www.ecfa.org.tw/ServiceCertiDoc.aspx?ni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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