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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投資人權益保障及損失補償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協議旨在保障海峽兩岸投資人的權益,促進相互投資,並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它為兩岸投資人(包括自然人及企業)提供投資保障,並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當投資人的投資或收益因徵收、武裝衝突、緊急狀態或其他類似事件遭受損失時,可依據協議申請金錢補償、財產返還或其他合法補償方式。投資人可透過友好協商、協調機制、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調解或行政/司法程序來解決爭端。
・對象(須符合):「投資人」指在另一方從事投資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企業;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一方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一方企業指根據一方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公司、信託、商行、合夥或其他組織;根據第三方規定設立,但由本款第一目或第二目的投資人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亦屬一方企業;投資人主張另一方相關部門或機構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致該投資人受到損失
・金錢補償及適當利息
・返還財產,或以補償金和相應利息代替財產返還
・爭端雙方同意的其他合法補償方式
・申請:爭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由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協助解決、由投資人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依據投資所在地一方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解決
・本協議不適用於由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雙方應確保建立、完善與調解書執行相關的制度;投資人可依據執行地一方相關規定聲請調解書的執行;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的調解規則應向本協議第十五條的投資工作小組進行通報

資料來源:https://www.ecfa.org.tw/investDoc2.aspx?nid=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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