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針對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提供申請接用水電的許可。此項許可旨在解決有迫切民生需要、非供營業用,且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01/12/31)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定門牌的建築物之基本生活需求。民眾需備妥相關文件,向臺中市各區公所臨櫃申請,經審查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後,即可核發同意函,取得合法接用水電的權利。
・對象(須符合):建築物非供營業用
・對象(符合任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領有建造執照而未能領得使用執照者;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01/12/31)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且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房屋者;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事業特性及管理內容認定後核准者
・接用水電許可證明:允許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合法接用水電
・申請:民眾備妥應備文件臨櫃申請送件至各區公所
・📍402204臺中市南區工學路72號3樓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本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資料來源:https://www.south.taichung.gov.tw/831936/832053/3823077/3824419/3841196/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