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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照顧弱勢民眾生活物資券發放辦法

綜合津貼 花蓮縣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照顧縣內弱勢民眾,特別發放生活物資券,以協助其自立。物資券以紙本形式發行,具體發放額度會依花蓮縣議會核定的預算數進行調整。符合資格的民眾需依花蓮縣政府公告的領取期間前往領取,並務必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使用完畢。此物資券僅限於政府公告的適用店家使用,且有明確的使用限制,例如不得購買菸酒檳榔,也不得找零、轉售或兌換現金。
・對象(須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花蓮縣;非接受公費或部分公費安置者;於當年度 3 月 31 日以前符合擇一條件所列資格
・對象(符合任一):低收入戶家戶;中低收入戶家戶;領有花蓮縣 1.5 至 2.5 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領有中度、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者;領有花蓮縣 1.5 倍以下及 1.5 至 2.5 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生活物資券:發放額度依花蓮縣議會核定預算調整
・申請:依花蓮縣政府公告方式領取;領取通知單由花蓮縣政府統一造冊寄發;本人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976 花蓮縣光復鄉中華路 257 號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例假日休假
・逾期未領取物資券者不再發給;物資券領取後如有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物資券僅限花蓮縣政府公告之適用店家使用;不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等非生活物資;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不得作為與適用店家未具交易事實之抵用;未收到或遺失領取通知單者,本人領取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經確認資格後補單領取;委託代領需攜帶受託人及領取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經確認資格後補單代領

【期間】

至每年 10/31 止

資料來源:https://www.guangfu.gov.tw/News.aspx?n=1257&sms=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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