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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元→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內容簡介】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推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者,或因無力繳納罰金而需易服勞役者,可透過提供無償社會勞動服務來替代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此制度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幫助犯罪人更生復歸社會,同時減輕監獄擁擠問題。申請人需符合法定條件,經檢察官訊問篩選後,按規定向指定執行機關提供勞動服務,以履行其刑罰。
・對象(須符合):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罰金刑案件,其宣告刑為六個月以下,且無力完納罰金者,於依刑法第 42 條易服勞役時,始得依第 42 條之 1 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聲請;非在監院所收容者,應親自到場提出聲請
・徒刑或拘役易服社會勞動:1 日折算 6 小時社會勞動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 1,000 元折算 1 日勞役,再折算 6 小時社會勞動(折算標準依個案判決而定)
・申請:向執行科提出聲請,非在監院所收容者應親自到場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徒刑拘役最長不得逾 1 年,罰金最長不得逾 2 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最長不得逾 3 年(但應執行之刑未逾 6 個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 1 年)

【金額/折扣】

最高1,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hlc.moj.gov.tw/53641/53651/?q=%E7%A4%BE%E6%9C%83%E5%8B%9E%E5%8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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