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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

財經金融 新竹市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提供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服務,這是一項都市計畫機制,允許將特定土地(送出基地)的未開發容積移轉至另一塊土地(接受基地)進行開發。此機制主要用於保存具有公共利益的土地,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古蹟。透過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的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增加其建築容積,而送出基地的所有權人則可透過移轉容積獲得補償。申請人需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並準備相關土地文件、所有權人同意書及計算表等,經審查通過後即可辦理容積移轉。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接受基地非屬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之土地;接受基地應臨接 7.2 公尺以上道路;接受基地非屬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山坡地之土地;接受基地非屬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對象(符合任一):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基準容積之 10 %;接受基地臨接 15M (含) 以上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接受基地臨接 10 M (含) ~ 15M 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20 %為原則;接受基地臨接 7.2M 以上至未達 10 M 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10 %為原則
・容積移轉許可: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依基地條件(如道路寬度、是否為特定開發區)而異,最高可達基準容積之 30 %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基準容積之 10 %
・接受基地臨接 15M (含) 以上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 10 M (含) ~ 15M 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基準容積之 20 %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 7.2M 以上至未達 10 M 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基準容積之 10 %為原則
・申請: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300025 新竹市東區復興路 1 號
・🕒週一至週五 8:00 ~ 12:00 / 13:00 ~ 17:00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贈與所需各項費用(包括規費、書狀費、印花稅、審議費等)及其他辦理贈與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由申請人負擔

資料來源:https://uddc.hccg.gov.tw/HsinchuUrbanDesign/Info/TransForm?developmen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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