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提供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服務,允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透過申請,將送出基地的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以增加接受基地的可建築容積。此項服務適用於符合特定土地使用分區、道路臨接條件及其他都市計畫規定的土地。申請人需備妥相關土地權狀、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證明書及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接受基地非屬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之土地;接受基地應臨接 7.2 公尺以上道路;接受基地非屬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山坡地之土地;接受基地非屬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對象(符合任一):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接受基地臨接 15M (含) 以上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接受基地臨接 10 M (含) ~ 15M 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接受基地臨接 7.2M 以上至未達 10 M 之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容積移轉許可: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計算方式為送出基地土地面積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不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 10% ~ 30%,依道路臨接條件而異
・申請: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提出申請
・📍300025 新竹市東區復興路 1 號
・🕒週一至週五:8:00~12:00 / 13:00~17:00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贈與所需各項費用(包括規費、書狀費、印花稅、審議費等)及其他辦理贈與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由申請人負擔
資料來源:https://uddc.hccg.gov.tw/HsinchuUrbanDesign/Info/Trans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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