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提供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機制,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將特定土地(送出基地)的容積率移轉至另一塊可建築土地(接受基地)。這項機制旨在鼓勵保存歷史建築、提供公共開放空間或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透過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可增加其開發密度,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則能將其發展權利變現。申請案件需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確保都市發展健全並提升環境品質。
・對象(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申請案件需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送出基地坵形應完整方正,並臨接可供通行之道路,最小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已開闢使用或全筆捐贈者不在此限);接受基地臨接 7.2 公尺以上之道路;接受基地若位於重劃區內,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以重劃計畫書中之重劃後平均地價及土地登記謄本中公告土地現值之較高值計算
・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 15 公尺以上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至未達 15 公尺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20 %為原則
・接受基地臨接 7.2 公尺以上至未達 10 公尺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10 %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經都設會同意,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基準容積 10 %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代金數額以市價計算,由本府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查估後,以最高價為原則
・申請:檢具應備文件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許可
・📍300025 新竹市東區復興路1號
・🕒週一至週五:8:00~12:00 / 13:00~17:00
・容積代金之收入,應專款專用於取得本市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資料來源:https://uddc.hccg.gov.tw/HsinchuUrbanDesign/Info/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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