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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獎金與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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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是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於 2025/01/22 公布,並自 2025/07/22 施行。本法旨在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泛公部門揭弊者的權益。符合資格的揭弊者可獲得多項保護措施,包括揭弊獎金、工作權保障、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及刑事責任減免等。揭弊者須具名並有合理事實依據,向指定受理機關揭弊,以確保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對象(須符合):具名揭弊;有事實合理相信被揭弊對象涉有本法第 3 條所列「弊案」內容;向本法所定「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包含任職單位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揭弊者為公務員(不含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或在政府機關(構)內工作的人(公部門揭弊者);揭弊者在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裡工作的人(國營事業等揭弊者)
・揭弊獎金: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 10%
・工作保障:回復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工資補償金:不具公務員身分者,終止勞動契約可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6 個月工資補償金;若復職顯有困難,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可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 12 個月工資補償金
・損害賠償:補發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含期待利益、救濟費用、律師酬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
・刑事責任減免:共犯或正犯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要件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身安全保護:揭弊者及其密切關係人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身分保密: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者身分保密,揭弊者可請求使用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個人資訊
・再任公職機會: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限制
・申請:向受理揭弊機關(主管、首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具名揭弊
・📍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本法自 2025/07/22 施行。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應向特定機關揭弊。任職單位禁止揭弊條款無效

【期間】

2025/07/22 ~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csed.tycg.gov.tw/News.aspx?n=23436&sms=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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