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業務,提供寄養費用補助。此補助旨在協助符合特定條件的兒童及少年獲得家庭寄養服務,並減輕其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負擔。補助項目包含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金額依家庭經濟狀況分為全額、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此外,六歲以下安置於寄養家庭的兒童,可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並獲學雜費補助。申請人需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簽訂安置契約。
・對象(須符合):兒童及少年有符合兒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少年法庭裁定責付主管機關、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或其他依法得辦理家庭寄養情事之一者;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簽訂安置契約;扶養義務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對象(符合任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 倍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2.5 倍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未達 3 倍者;未符合前述各款補助者或經核准補助後,扶養義務人仍無力負擔者(經專案補助)
・寄養費用補助: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全額、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六歲以下兒童公立幼兒園學雜費用補助
・申請: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可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安置,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申請擔任寄養家庭者,需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 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以 2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資料來源:https://web.tainan.gov.tw/tnwcdo/News.aspx?n=19951&sms=1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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