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紓解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的急難,特別提供此項急難貸款。貸款項目涵蓋傷病醫護、喪葬、災害、育嬰、產後護理及長期照護等六大類,每項最高可貸 300,000 元至 600,000 元,雙生以上育嬰貸款最高可達 1,200,000 元。申請人需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後,透過人事總處的急難貸款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貸款最長可分六年償還,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0.025 厘計算機動調整。
・對象(須符合):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
・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600,000 元
・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500,000 元
・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600,000 元
・育嬰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600,000 元;雙生以上者,最高 1,200,000 元
・產後護理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300,000 元
・長期照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 600,000 元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 1,200,000 元,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二分之一
・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 30,000 元以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 30,000 元者,最高得申貸 300,000 元
・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申請: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育嬰貸款者於子女滿三足歲前,其他事故於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急難貸款管理系統」,將相關申請文件掃描上傳,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即時至系統申請時,得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貸款最長分六年(72 期),平均償還本息。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0.025 厘計算機動調整。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人事總處資金帳戶。育嬰留職停薪者應逕洽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之帳戶,按月自該帳戶扣繳。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貸款人離職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總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最高1,2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chcg.gov.tw/TSO/tianzhong/07other/main.aspx?main_id=4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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