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提供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總收入較低者的經濟壓力。此補助針對設籍臺北市、年滿 25 歲且未滿 65 歲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但排除已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或中低收入戶,以及持有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與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的倍數關係分為兩級,政府將補助 55% 或 70% 的保險費。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資格認定將追溯至受理申請的月份。
・對象(須符合):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年滿 25 歲且未滿 65 歲;設籍臺北市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 倍者:政府補助 70% 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 30%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政府補助 55% 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 45%
・申請:請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辦「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103226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 57 號 4 樓
・🕒週一至週五(國例假日除外)上午 08:30 ~ 12:30 至下午 01:30 ~ 05:30(中午好便利櫃檯及兵役課實施彈性上班)
・本資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受理申請月份核定資格。如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除繳回溢領之保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經核定符合資格者如戶籍遷出至他縣市,本市依規定註銷資格,請速洽新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提申請。經核定符合資格者有義務配合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重新清查,提供清查所需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https://dtdo.gov.taipei/cp.aspx?n=C603064C95DBBE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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