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提供坪林市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服務,中心設有 A、B 兩區,配備投影機、會議桌、座椅及麥克風等設施。為鼓勵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限非營利性質),以及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里辦公處的公務活動,可享專用場地使用費及部分冷氣空調使用費的減免。一般民眾、機關團體皆可申請,需於場地使用日前一定期間內向坪林區公所民政災防課臨櫃、網路或公函提出申請,並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須為機關、團體或個人;遵守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使用須知所列各項規定;於活動結束後清潔恢復原狀,如有損壞願負損害賠償之責;遵守著作權及公播權之規定,不得於各項音響設備插取、灌錄或播放非法及未取得授權之歌曲或影音檔
・對象(符合任一):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里辦公處舉辦集會或活動;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等活動;辦理會議、研習、宴會或餐會等活動;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限無營利行為):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
・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里辦公處之公務活動: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免收冷氣空調使用費
・一般活動:A 區專用場地使用費每小時 80 元
・一般活動:B 區專用場地使用費每小時 80 元
・一般活動:租借 A 區及 B 區專用場地使用費每小時 130 元
・一般活動:A 區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小時 105 元
・一般活動:B 區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小時 70 元
・一般活動:租借 A 區及 B 區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小時 175 元
・宴會、餐會清潔費:依年度活動中心委外清潔服務開口合約收取
・申請:- 臨櫃申請: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1 樓民政災防課
・📍23241 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 開放租借時間:每週一至週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17 時
・- 經核准使用本市民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就活動中心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www.pinglin.ntpc.gov.tw/home.jsp?id=8e8fae82acb70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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