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公所提供轄管的公園、廣場、綠地及停車場供民眾申請使用。凡計畫於這些場地舉辦集會、展覽、營業性表演或其他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皆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需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及管理維護費。然而,若為非營業性質的文化藝術表演、社會教育等公益或慈善活動,經核准後可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管理維護費。申請人需在使用日前 7 天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凡於彰化市公所經管場地內辦理集會、展覽、營業性表演或其他使用者;需於使用日 7 日前提出申請;集會、演說之申請人,必須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申請許可;展售限由各機關團體配合時令或節慶展示推廣其藝文特產品與農產品時,向彰化市公所申請
・場地使用費:每場次 3,000 元(不含電源使用),使用時間逾一日,每增加一日加收 3,000 元
・管理維護費:每日(次)收費上限 100 元
・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管理維護費:團體辦理非營業性質文化藝術表演、社會教育等公益、慈善活動經核准者
・申請:於上班時間內向彰化市公所公用事業課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50045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74 號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由申請單位負責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www.changhua.gov.tw/Content/145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