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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市公所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服務,旨在協助土地所有權人符合相關法規,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免徵贈與稅。申請人需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等,並確認土地實際用於農業使用。此證明書為辦理稅務減免的重要依據,申請人可向彰化市公所農業課洽詢並提交申請。
・對象(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農業用地上之農業設施已依法申請核准,且無擅自變更使用情事(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未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申請土地屬都市土地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農業用地上有農舍或建物,並依法申請,且未有擅自改變使用情事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查符合規定;農業用地未有遭受污染而不適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共有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無論有無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均應檢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同意書或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完成公證程序;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而其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有部分或全部移轉他人,未有致農舍坐落之農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現場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現場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墳墓或曾經原地修繕,經檢具證明文件;現場存在農村再生相關設施,經檢具證明文件;現場存在面積 10 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現場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件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用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用於免徵遺產稅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用於免徵贈與稅
・申請: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彰化市公所農業課辦理
・📍50045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74 號
・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申請人對本所駁回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文書送達後 15 日內,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複查,複查以 1 次為限。

資料來源:https://www.changhua.gov.tw/Content/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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