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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補助臺中市太平區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

綜合津貼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依據其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提供經費補助予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推動本區體育團體辦理各項體育活動。此補助旨在支持民間團體及個人舉辦具公益性質的體育活動,主要對象為各區體育會。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單一民間團體及個人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 20,000 元,但若配合政府補助計畫或特定類型團體則不受此限。申請者需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太平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相關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規定。
・對象(須符合):申請補助計畫內容符合體育活動性質
・對象(符合任一):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或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臺中市太平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臺中市太平區之個人
・辦理體育活動經費補助:單一民間團體及個人每年補助金額上限 20,000 元
・特定類型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經費補助:不受每年 20,000 元上限限制(適用對象為配合中央政府或臺中市政府補助計畫、或依法設立之工會/農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或接受機關委託協助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申請:檢附應備文件向臺中市太平區公所提出申請
・📍(411) 臺中市太平區祥順路一段200號
・🕒8:00~12:00及13:00~17:00(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未確實辦理原始憑證保存與銷毀者,得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成效不佳、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經費外,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taiping.taichung.gov.tw/981751/981813/2697328/2697330/291207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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