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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高雄市政府檔案應用服務特定對象費用減免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檔案的服務。此服務一般需支付費用,但針對特定對象設有費用減免或免收費的優惠。例如,閱覽或抄錄國家檔案可免收費。此外,政治檔案中曾受公權力侵害的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與其案件相關的政治檔案時,可免除閱覽、抄錄費用,並享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的減免。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依規定應用檔案。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需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閱覽、抄錄國家檔案者;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檔案當事人);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
・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
・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可採書面通訊方式或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之電子傳遞方式
・📍807347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4樓5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資料完整,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破壞、變更內容、擅自帶離指定處所、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等行為;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 2 小時收取 20 元;複製檔案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民眾自備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閱覽、抄錄費用收取;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加收處理費 50 元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smd.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AA5C411EA872BD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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