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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居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這項福利提供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居住家中且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的民眾,針對其居家使用的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提供用電優惠。優惠項目包含氧氣製造機、呼吸器、冷氣機、電暖器、電動輪椅等,依不同器材每月提供不同度數的電費減免。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居住家中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並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需求
・氧氣製造機:每月優惠 238 度,全年適用
・呼吸器:每月優惠 64 度,全年適用
・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 22 度,全年適用
・冷氣機:每月優惠 264 度,優惠 5 ~ 10 月
・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每月優惠 432 度,優惠 12 ~ 2 月
・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每月優惠 288 度,優惠 12 ~ 2 月
・抽痰機:每月優惠 6 度,全年適用
・咳嗽(痰)機:每月優惠 2 度,全年適用
・化痰機(器):每月優惠 10 度,全年適用
・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 1 度,全年適用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每月優惠 36 度,全年適用
・電動輪椅:每月優惠 18 度,全年適用
・電動代步車:每月優惠 18 度,全年適用
・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每月優惠 15 度,全年適用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每月優惠 8 度,全年適用
・申請:備齊文件自行、委託他人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醫師診斷證明書最長效期為 5 年,5 年內無須重新申請(除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外);如有新增項目,需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人如有異動戶籍地或變更用戶電號,須自行向戶籍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異動。身心障礙者死亡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除戶登記,逾期未完成登記致台灣電力公司給予用電優惠者,將依法追回已獲電費優惠款項。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ntc.gov.tw/1601/Subsid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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