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提供公有殯葬設施(包含公墓墓基、宗聖堂及華藏堂納骨堂)的使用管理費減免及免費申請服務。此福利旨在減輕特定對象的殯葬費用負擔,符合資格的現役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器官捐贈者、政府公費收容機構院民、設籍九芎村居民,以及因公墓遷葬而申請者,皆可依規定享有不同程度的費用減免或免收。非本鄉籍民眾使用則需加收費用。
・對象(符合任一):亡者為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亡者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亡者為在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亡者為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救助機構之院民;申請人或亡者為設籍本鄉九芎村滿一年之居民;申請人因本鄉公墓公告辦理遷葬期間,於公告期限截止前申請自行遷葬;亡者為無人認領之屍體 (限公墓墓基);亡者為無嗣者 (限公墓墓基);申請人或亡者世居本鄉現居他鄉鎮市區,欲返回歸宗且能提出有力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使用者之配偶或使用者之一等或二等直系血親在本鄉設籍五年以上
・**公墓墓基使用管理費**:
・免收:適用於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一款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無嗣者
・減收 50 %: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政府公費收容機構院民死亡者
・減收 30 %:適用於設籍本鄉九芎村滿一年之居民 (該村低收入戶第二、三款仍減收 50 %)
・非本鄉籍民眾使用:費用為本鄉籍三倍
・延長使用:每年 2,500 元 (非本鄉籍三倍)
・廢棄物清運費:第一次使用者加收 10,000 元
・**宗聖堂骨灰(骸)櫃使用管理費**:
・免收:適用於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需於指定區域內選位)、在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因公墓遷葬申請者
・減收 50 %:適用於政府公費收容機構院民死亡者
・減收 30 %:適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申請使用指定區域以外者)、設籍本鄉九芎村滿一年之居民
・非本鄉籍民眾申請使用:費用為本鄉籍兩倍
・**華藏堂各項設施使用管理費**:
・優惠條件與加收費用:比照宗聖堂相關規定辦理
・因公墓遷葬申請者:減收 30 % 使用管理費
・非本鄉籍民眾申請使用:費用為本鄉籍四倍
・**暫厝服務**:
・保管費:本鄉籍每期 600 元 (未滿 6 個月以 600 元計收),保證金 10,000 元 (非本鄉籍保管費兩倍)
・因公墓遷葬申請暫厝華藏堂:僅收取保證金 10,000 元,免收保管費
・**合爐費**:每次 1,000 元
・申請:需先至公墓配合管理員選定位置,再檢附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開立繳款單,並於 7 日曆天內至本所公庫繳納使用費後,憑據申領「許可證」
・📍雲林縣林內鄉九芎村民生路七十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30 至 5:30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墓基使用年限以 10 年為限,期滿應自行掘起洗骨曬乾、消毒,裝入規定骨骸甕後寄存於納骨堂內。申請人限於 3 個月內使用墓基或進堂納骨堂,逾期取消使用權且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天災或不可抗力除外)。納骨堂不得轉讓或轉售。世居本鄉現居他鄉鎮市區欲返回歸宗者,如能提出有力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使用者之配偶或使用者之一等或二等直系血親在本鄉設籍五年以上者,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暫厝期間保管費一次以 6 個月為一期,未滿 6 個月者以 600 元計收。保證金於暫厝終了領回骨骸甕、骨灰罈時無息退還。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linn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4070&sms=14140&s=5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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