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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因天然災害受影響的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費支應與傷病給付兩項協助。符合資格的受災被保險人,其災後 6 個月內的個人負擔保險費將由中央政府支應。此外,若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無法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向勞保局請領最長 6 個月的傷病給付,普通事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職業災害則按 70 % 發給。保險費支應由地方政府彙整名冊後送勞保局辦理,傷病給付則由被保險人直接向勞保局申請。
・對象(須符合):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災區受天然災害影響
・對象(符合任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人口;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
・保險費支應:災後 6 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 6 個月為限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發給,以 6 個月為限
・申請:- 保險費支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受災者名冊後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 傷病給付期間以 6 個月為限,每月以 30 日計算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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