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協助因災害受損而營運困難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處方案。符合資格的受災中小企業,可向金融機構申請災害前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展延或減免,並可申請災害復工貸款。政府將針對展延或減免的利息損失、以及災害復工貸款的利息提供補貼,每家企業最高可獲得 50 萬元利息補貼,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
・對象(須符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於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災害前已辦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
・災害前已辦理貸款之利息減免
・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貸款
・展延貸款利息損失補貼: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 75,000 元,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利息減免損失補貼: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 400,000 元,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補貼: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 500,000 元,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申請: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最高500,000元
應自災害發生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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