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農業用地申請興建各類農業設施的審查程序與條件。農民或法人可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這些設施涵蓋農作產銷、林業、自然保育、水產養殖、畜牧、休閒農業及綠能設施等七大類,旨在促進農業經營發展與土地合理利用。申請人需提交經營計畫、土地相關證明文件及設施配置圖等,並確保設施符合相關法規與經營必要性。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法人(需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土地為農業用地,包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經營計畫等相關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允許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作產銷、林業、自然保育、水產養殖、畜牧、休閒農業及綠能等各類農業設施
・申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 1 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並報請完工檢查;綠能設施應於 6 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 6 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施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申請人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2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