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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居住生活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市民解決居住需求。申請人需為成年國民,設籍高雄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且家庭成員在高雄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申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3.5 倍。符合資格者可依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查及抽籤後,有機會承租社會住宅。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費用將由主管機關評估後公告。
・對象(須符合):滿 18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於高雄市設有戶籍,或於高雄市就學、就業;家庭成員於高雄市均無自有住宅(但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持有未保存登記且毀損面積已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3.5 倍;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社會住宅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社會住宅承租:租金、管理維護費與其他費用依主管機關評估並公告
・保證金:2 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公證費:一般申請人需繳交二分之一,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免繳
・申請: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或民辦社會住宅興辦人提出申請,掛號郵件寄送者以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同一家庭成員,以 1 人申請本市 1 處社會住宅為限;承租人終止租約應於終止日 30 日前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訪視住宅、檢查設施設備或核對承租人身分,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期間】

租賃期間最長 3 年,續租合計不得超過 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至 12 年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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