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提供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的相關資訊與流程。此項服務旨在便利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依據平等互惠原則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其他土地權利。申請人需符合特定國籍互惠條件,並依土地用途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外國法人則需先完成我國法律認許程序。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外國人(個人或法人);國籍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有平等互惠原則,或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取得土地用途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或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外國法人需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
・取得土地所有權
・設定土地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
・土地用途: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
・投資用途: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依土地用途不同,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800208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6、7樓(新興區行政中心)
・🕒週一至五 08:00至12:00 / 13:30至17:30(中午謄本核發不休息)
・外國公司首次在台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資料來源:https://khhla.kcg.gov.tw/CP/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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