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的退還服務。民眾若因申請案件被駁回、撤回,或有其他依法應退費的情況,可在收到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後的十年內,向地政事務所提出退費申請。申請人需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經業務單位審核符合規定後,退費款項將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或以現金方式領取。
・對象(須符合):曾繳納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者;申請案件經駁回、撤回或其他依法應予退回者;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十年內提出申請
・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退還:依實際繳納金額退還
・申請:填寫「退費申請書」送本所收文
・📍800208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6、7樓(新興區行政中心)
・🕒週一至五 08:00至12:00 / 13:30至17:30(中午謄本核發不休息)
・如以代理人為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請書內敘明委託以代理人為受領人之事由,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申請退費者如為政府機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已報帳核銷歸檔致無法檢附時,得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上敘明理由,無須另立切結書,亦得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得免附切結書;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辦理
資料來源:https://khhla.kcg.gov.tw/CL/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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