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提供全台產業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的土地與建築物出租服務,旨在協助企業與投資人取得合適的生產用地,促進產業群聚與發展。此福利針對不同園區類型提供多元的租賃方案,例如產業園區可選擇出租、標租或短期承租,而科技產業園區則以出租為主。申請者需依規定提交投資申請書及計畫書,經園區管理局審查核定後,即可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最長可達 20 年,費用包含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並依使用性質及申報地價計算。此機制確保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產業政策目標。
・對象(須符合):投資人或廠商;需符合土地分區規劃及所設事業特性;易產生臭味、噪音、污水及其他不良影響之工廠,應配置於適當地點;需提出投資申請並經園區管理局審查核定;需繳納土地預約金或相當於 6 個月租金之預約金;需於規定期限內提交投資計畫書或投資申請書;需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土地租賃契約簽訂與租金繳納或廠房買賣(租賃)契約簽訂;需於期限內提出建照申請與動工計畫(限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
・產業園區土地及建築物出租:出租、標租、短期承租,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租金依使用性質訂定,承租人具優先承購權。短期承租租期最長 6 個月,可展延 2 次,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僅限出租,租賃期限 1 年以上 20 年以下,需同時繳納長期/短期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以 20 年額為限)。長期土地租金依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 12 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計算。短期土地租金依租地申報地價乘以 2 倍土地租金租率,除以 12 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計算。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 20 年平均負擔
・科技產業園區建築物出租:租金考量建築物成本、維修費用及土地租金等因素
・申請: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投資人須先提出投資申請,經資格審查後可進入預訂土地階段,繳納土地預約金並完成登記,隨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交投資計畫書,經園區管理局審查核定後,完成土地租賃契約簽訂與租金繳納。科技產業園區公有廠房租用:採公告申請制,投資人於公告期間提出預訂申請,繳納相當於 6 個月租金之預約金,隨後於 30 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並接受審查,核准後須於 60 日內完成廠房買賣(租賃)契約簽訂,並繳納相當於 2 個月租金之保證金
・📍1001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1
・產業園區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產業園區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承購申請,主管機關得核准承租人優先承購。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逾期未完成簽約者,除經核准展延外,預約金將解繳國庫且不得要求返還。科技產業園區公有廠房租用:未於期限內提交投資申請或完成簽約者,預約金亦不予保留。園區土地提供除解決廠商設廠用地需求之外,更是政府引導產業發展與落實產業政策的重要工具
資料來源:https://land.bip.gov.tw/supply/Repor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