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提供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以補償其因出庭作證或鑑定所產生的交通及其他費用。凡接獲本署傳票的證人或鑑定人,依指定時間地點報到並完成庭訊後,可憑檢察官簽發的到庭證明,至本署出納處領取旅費。此項服務旨在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並減輕參與者的經濟負擔。
・對象(須符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依傳票指定時、日先至本署法警室報到;經庭訊後,檢察官簽發到庭證明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金額未明確列出,依規定核發
・申請:證人、鑑定人接獲本署傳票應按傳票上指定時、日先至本署法警室報到、經庭訊後,檢察官即簽發到庭證明,證人、鑑定人持該證明到本署出納處領取旅費
・📍950231臺東市浙江路310號
資料來源:https://www.ttc.moj.gov.tw/294601/294624/294625/556807/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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