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各級學校推動童軍教育,並表揚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特別規劃本獎勵計畫。此計畫旨在透過童軍活動,培養學生具備「自發」、「互動」與「共好」的核心素養。獲獎者將頒發獎座及獎狀,相關行政人員亦可依規定敘獎。申請者需經所屬機關或學校逐級核章後,於指定期間內函送地方政府教育處進行初審,再由國教署進行複審。
・對象(須符合):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未涉及本實施計畫第伍點評選指標第 4 款之消極條件(即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未違反相關法規等)
・對象(符合任一):績優個人:;行政人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童軍教育承辦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 2 年以上;個人: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含退休人員暨社團指導老師);績優學校: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傑出童軍: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童軍,積極參與各項童軍活動,且樂於助人足堪楷模者,近 3 年連續參加學校(或社區)童軍團,並持有各縣市童軍會三項登記核發之童軍手冊
・績優個人: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幀
・績優學校: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幀
・傑出童軍:頒發獎狀 1 幀
・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獲獎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及規定敘獎
・申請: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後,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初審,再送國教署複審
・- 獲獎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即日起至 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