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增訂的社會勞動制度,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民眾,可以透過社會勞動來替代入監服刑。這項制度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幫助犯罪人更生復歸社會,並讓他們在發揮生活功能的同時,提供無償勞動服務他人、補償社會。若未來刑法第42條之1修法通過,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一年以下者,也可聲請社會勞動作為替代措施,以避免中斷學業、工作,維繫家庭與人際關係。
・對象(須符合):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之人
・替代入監服刑: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
・替代罰金易服勞役:若刑法第42條之1修法通過,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一年以下者可適用
・申請:請參閱「聲請社會勞動須知」或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辦理
・📍801763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需通過審查後由地方法院檢察署遴聘為執行機構
資料來源:https://www.ksc.moj.gov.tw/296454/296731/296738/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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