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優秀藝文團體及個人,積極從事創作與辦理各項藝術文化活動,以拓展市民藝術欣賞層面並推廣城市藝文風氣。本補助主要針對傳統文化、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歷史、社區生態文化等相關的創作、研究、出版、教學、展演及推廣活動,以及人才培育與國際交流活動。符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每年度累計最高可獲得 25,000 元的補助。申請者需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函文提出申請,並檢附詳實的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
・對象(符合任一):個人:現設籍臺南市(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工作地點在臺南市(應檢附個人在職證明);團體、法人:本市立案團體、法人(應檢附立案書影本)
・藝文活動補助:每年度累計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申請:函文申請
・📍702臺南市南區興中街118號
・🕒週三-週日 09:00-12:00;13:00-17:00 (週一、週二公休;國定例假日照常開館,除夕、初一休館)
・- 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最高2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hueijiaoshe.tainan.gov.tw/index.php?inter=service&sId=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