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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檔案應用服務及政治檔案費用減免

綜合津貼 臺北市

【內容簡介】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市民檔案應用服務,包含閱覽、抄錄及複製各類檔案。此服務需支付相關費用,但針對政治檔案中曾受公權力侵害的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提供費用減免優惠。符合資格者可免除閱覽、抄錄費用,並享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的減免,複製方式限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及填寫申請書,並遵守檔案閱覽室的使用規定。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須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 2 小時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複製檔案: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紙張黑白複印 B4 尺寸以下每頁 2 元,A3 尺寸每頁 3 元;彩色複印為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價;圖像檔數位化每幅 10 ~ 70 元不等;微縮片每幅 20 ~ 40 元不等;錄音帶每卷 210 ~ 605 元不等;錄影帶每卷 300 ~ 750 元不等;電子檔案每幅 2 ~ 6 元不等,影音檔每小時 100 ~ 390 元不等)
・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依閱覽、抄錄費用標準收取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複製檔案:另加收處理費 50 元,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配偶、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 1 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限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申請:填妥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處(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可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申請書;亦可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之憑證簽署之電子文件向各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申請,或於各機關網站或其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應用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110210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總機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6樓(第3會議室,檔案閱覽室場地)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等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檔案閱覽室內不得有吸菸、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因應用檔案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規保護規定使用之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pma.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6508090F6D2002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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