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撥發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並以本辦法規定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
醫療輔具評估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辦理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於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顯有困難者,得由指定單位或機構至居住處所進行評估
醫療輔具項目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辦法規定之生活輔具項目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
申請人經核定後,應於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申請撥款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相關文件補辦申請,憑證不得逾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