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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生育獎勵金

綜合津貼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提供生育獎勵金,鼓勵市民生育。針對新生兒的出生順序,發放不同金額的獎勵金,第一名新生兒可領取 40,000 元,第二名 45,000 元,第三名及以後每名 50,000 元。申請資格主要為新生兒的父或母需在新生兒出生或預產日前 10 個月起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臺北市(可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申請人需在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向戶政事務所一併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第 1 名新生兒:40,000 元
  • 第 2 名新生兒:45,000 元
  • 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5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國內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國外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身分證明文件
  • 印章(或簽名)
  • 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委託書(若受託人代為申請)
  •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若受託人代為申請)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1999 分機 6269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

【注意事項】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 10 日內匯入帳戶(但 3 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新生兒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2025/09/08 (含) 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新生兒之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記載母姓名時,得由新生兒之父提出申請;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提出申請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請勿提供「優利存款帳戶」、「外幣帳戶」
可使用悠遊付帳號受款

資料來源:https://born.taipei/cp.aspx?n=4BB21D19B8E70C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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