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或申請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之補助,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 2 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 1 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律師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受補助者應於各審級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終結、裁決決定、仲裁判斷、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撤回裁決或撤回交付仲裁之日起 30 日內主動提供各審級判決書、強制執行終結之證明文件、裁決決定書、仲裁判斷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勞動局
申請人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核准補助後,勞動局得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以書面說明訴訟、裁決或交付仲裁案件之進度或受償情形,或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排除條件中,若申請人有工會流動資產高於 5,000,000 元、未委任律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小於申請補助費用等情形,如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