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保障勞工權益,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提供勞工及工會因勞資爭議事件所需的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補助範圍包含訴訟費用、律師費,以及勞工因不當解僱或職業災害訴訟期間的生活費用。申請人需符合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或設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等條件,並經勞工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
申請方式:請至臺北市【台北服務通/機關分類/勞動局/19、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
聯絡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限臺北市境內直撥)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 (北區及東北區)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30、下午 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訴訟費用或申請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之補助,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 2 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 1 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律師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受補助者應於各審級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終結、裁決決定、仲裁判斷、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撤回裁決或撤回交付仲裁之日起 30 日內主動提供各審級判決書、強制執行終結之證明文件、裁決決定書、仲裁判斷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勞動局
申請人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核准補助後,勞動局得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以書面說明訴訟、裁決或交付仲裁案件之進度或受償情形,或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排除條件中,若申請人有工會流動資產高於 5,000,000 元、未委任律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小於申請補助費用等情形,如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A6417117CA20D98&sms=31B6C0BAB6E11488&s=5D1B2AD26E292B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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