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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保障勞工權益,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提供勞工及工會因勞資爭議事件所需的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補助範圍包含訴訟費用、律師費,以及勞工因不當解僱或職業災害訴訟期間的生活費用。申請人需符合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或設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等條件,並經勞工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

【金額/折扣】

  •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依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 律師費補助(個別勞工或工會申請):最高以 50,000 元為限
  • 律師費補助(共同申請者):最高以 100,000 元為限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 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補助之切結書
  • 勞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未在國內設籍之勞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及居留許可文件
  • 工會: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 勞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工會:最近一年度流動資產證明文件
  • 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符合但書者免附)
  •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申請補助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文件
  •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工會:依工會法第 31 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勞動局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及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通過提起訴訟、申請裁決或交付仲裁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影本
  •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 規定受勞工選定而起訴者:民事選定當事人證明文件及選定人清冊影本
  • 其他經勞動局指定之文件
  • 裁判費補助:起訴狀影本(第一審)
  • 裁判費補助: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
  • 裁判費補助:裁判費收據影本
  • 裁判費補助:法院通知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影本(如為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繳納暫免之裁判費)
  • 強制執行費補助: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 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 律師費補助:起訴狀影本(訴訟程序第一審)
  • 律師費補助: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訴訟程序第二審或第三審)
  • 律師費補助: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裁決程序)
  • 律師費補助:仲裁申請書影本(仲裁程序)
  •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起訴狀影本(訴訟期間第一審)
  •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訴訟期間第二審或第三審)
  •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裁決期間)
  •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無工作收入切結書(全額生活費用)
  • 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薪資證明相關文件(差額生活費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請至臺北市【台北服務通/機關分類/勞動局/19、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
聯絡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限臺北市境內直撥)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 (北區及東北區)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30、下午 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注意事項】

訴訟費用或申請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之補助,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 2 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 1 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裁判費、強制執行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律師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受補助者應於各審級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終結、裁決決定、仲裁判斷、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撤回裁決或撤回交付仲裁之日起 30 日內主動提供各審級判決書、強制執行終結之證明文件、裁決決定書、仲裁判斷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勞動局
申請人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核准補助後,勞動局得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以書面說明訴訟、裁決或交付仲裁案件之進度或受償情形,或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排除條件中,若申請人有工會流動資產高於 5,000,000 元、未委任律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小於申請補助費用等情形,如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A6417117CA20D98&sms=31B6C0BAB6E11488&s=5D1B2AD26E292B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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