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其中針對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房東)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且租賃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可享有租金所得稅及地價稅、房屋稅的減徵。租金所得稅部分,每月租金收入 6,000 元以下免稅,超過 6,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可認列 53 % 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則由地方政府視情況給予適當減徵。此減徵規定實施年限為 5 年,期滿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
・對象(須符合):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租金所得稅減徵: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 6,000 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租金所得稅減徵: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6,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 53 %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予適當減徵
・本減徵規定實施年限為 5 年,期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
最高20,000元
即日起至 2028/02/07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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