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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教育文化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及培育優秀人才,特別提供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此補助開放給設籍桃園市的表演工作者、桃園市立案團體或法人,以及具國內外優良演出事蹟的非桃園市表演工作者或團體申請。個人每案最高可獲得 100,000 元的補助,團體或法人每案最高可獲得 300,000 元。補助項目涵蓋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等經常性支出。申請者每年可分兩期透過郵寄、線上或臨櫃方式提交申請資料,以支持在桃園市舉辦的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金額/折扣】

  • 個人補助: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
  • 團體、法人補助:每案補助上限 300,000 元
  • 補助項目: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

【期間】

活動期間:- 每年 1 月至 6 月 (對應第一期申請)
- 每年 7 月至 12 月 (對應第二期申請)
申請期間:- 每年 9/1 ~ 9/30 (申請隔年 1 月至 6 月活動)
- 每年 3/1 ~ 3/31 (申請當年 7 月至 12 月活動)

【應備文件】

  • 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郵寄) / 彩色掃描 PDF 檔一份 (線上)
  •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團體、法人申請者需附,個人申請者免附)
  • 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郵寄) / 影音檔案資料,以可點選連結或 QR Code 提供可下載檔案之雲端連結 (線上)
  • 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3)3322592 分機 8314 (李小姐)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注意事項】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 2 案
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
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以及配合本市府或本局大型活動者,不受上述次數限制
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 70 %者,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協辦單位,文宣品印製前應供本局審核
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 2 週前通知本局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34&s=106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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