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項分二次撥付,第一期款為核定經費的 50 %;第二期款需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提交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尾款
人事費不得超出補助款總額之 30 %
補助項目不包括活動抽獎贈品、獎金、紀念品、觀摩參訪費、車資、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以及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同一案件若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
受補助者應按照核定計畫執行,計畫變更須報本局核備,若取消計畫,已核定之款項將一併註銷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抽查,若管理維護成效不佳或經費運用不符,得要求限期改正、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並列為下一年度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