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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教育文化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提供視覺藝術活動補助,旨在推廣桃園市的視覺藝術發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此補助開放給設籍桃園市的視覺藝術工作者、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的民間團體,以及桃園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申請。非設籍桃園市但具備特定藝術成就的視覺藝術工作者亦可申請。補助項目涵蓋以桃園市為主題或在桃園市舉辦的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活動,以及視覺藝術資源的發展、調查、研究及保存,還有國際展覽與交流活動。個人申請上限為 50,000 元,團體上限為 100,000 元。申請者需檢附相關文件,並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個人補助:上限 50,000 元
  • 團體補助:上限 100,000 元
  • 補助項目包含策展費、印刷費、講師費、佈卸展費、運費、設備租用費、場地費、餐點費、保險費、材料費等經常性支出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補助切結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或關係人【A.事前揭露】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親送或郵寄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電話:03-3322592 分機 8329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注意事項】

申請以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檢具文件辦理結報及核銷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者,應於當年度 12/10 前檢送文件辦理結報及核銷
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 10 本予本局
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
經費執行未達 70 %者,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協辦單位,文宣品印製前應供本局審核
活動相關宣傳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 1 次為限
計畫內容具時效性或對本市視覺藝術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者,得不受本要點申請時間、次數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另案審查並簽報市府核定
申請期間:每年分兩期,第一期為當年度 10/01 ~ 10/31 (受理次年度 1 ~ 6 月活動);第二期為當年度 04/01 ~ 04/30 (受理當年度 7 ~ 12 月活動)。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34&s=122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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