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提供因應國土計畫管制而受損失的個人、家戶及企業補償。主要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因不符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限期遷移並因此受損者;二是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失者。補償項目涵蓋遷移土地改良物、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水產養殖物、畜產及人口的費用,以及因遷移而停止營業的損害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也可申請因土地變更編定造成的損失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辦法及附件所列的計算方式,並參酌當地實際狀況核實查估決定。
・對象(須符合):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而受有損失者;申請人口遷移補償者,須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遷移前,於該處所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人口(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限制);申請停止營業補償者,須為原合法營業之建築物、設施無法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
・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
・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
・拆卸及安裝費用:技術工 2,200 元/天/人,普通工 1,980 元/天/人(單價不得超過或低於本表所定單價之 50 %)
・搬運費用:十五噸以上卡車 11,000 元/車,未達十五噸卡車 8,800 元/車(單價不得超過或低於本表所定單價之 50 %)
・固定附屬設備遷移補償費:機械臺基礎普通混凝土造 3,300 元/立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 5,500 元/立方公尺
・吊車及堆高機租賃費用:五噸吊車、堆高機 8,000 元/天,十噸吊車 10,000 元/天,三十噸吊車 16,000 元/天,五十噸吊車 24,000 元/天
・遷移水產養殖物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四,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遷移補償費率 10% ~ 60% 不等,依養殖物別、經營方式、養殖方法及生產量計算
・遷移畜產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每頭(隻)遷移補償費 50 ~ 2,500 元不等,依種類、基本頭(隻)數及說明計算
・遷移人口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每戶遷移補償費不得超過或低於本表規定之 50 %
・建築物全部拆除:1 人 120,000 元/戶,2 人 120,000 元/戶,3 人 160,000 元/戶,4 人 200,000 元/戶,5 人 240,000 元/戶,6 人以上 280,000 元/戶
・建築物部分拆除:1 人 96,000 元/戶,2 人 96,000 元/戶,3 人 128,000 元/戶,4 人 160,000 元/戶,5 人 192,000 元/戶,6 人以上 224,000 元/戶
・因遷移而停止營業者之營業損害補償費:計算方式如附件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計算單價不得超過或低於本附件規定之 50 %
・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依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營業規模縮小者,按實際遷移之營業面積及營業總面積之比計算
・營業面積 15 平方公尺以下者:66,000 元
・營業面積超過 15 平方公尺未達 150 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平方公尺增加 1,100 元
・營業面積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平方公尺增加 660 元
・變更補償費:計算方式如第十一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
・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申請補償時之單位土地價格)× 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面積 × 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
・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為前款計算所得金額之 30 %
・申請:遷移補償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 60 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變更補償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遷移義務人對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申請人對變更補償費審查結果及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營業性質特殊,營業損害補償費認定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最高28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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