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旨在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泛公部門揭弊者的權益。本法提供揭弊獎金,鼓勵公務員或在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工作的人,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揭發弊案。獎金數額不得低於被揭弊者所受罰鍰、罰金總額的 10 %。此外,揭弊者還可享有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工作保障及責任減免等多重保護措施。
・對象(須符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有事實合理相信被揭弊對象涉有本法第 3 條所列弊案內容
・對象(符合任一):公務員(不含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或在政府機關(構)內工作的人;在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裡工作的人
・揭弊獎金:數額不得低於被揭弊者所受罰鍰、罰金總額的 10 %
・申請:向任職單位的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單位、人員揭弊;或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揭弊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只能向特定機關揭弊;向民意代表、媒體或公益團體揭弊者,須提醒受理人員於 10 日內將案件移轉至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經調查屬實才能回溯保護
資料來源:https://traffic-ta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445&s=161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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