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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 內政部 地籍清理條例 權利人發還土地登記費免繳納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依據內政部函釋,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土地,經審核無誤且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由機關囑託辦理的「發還」登記案件,可免繳納登記費。此項規定旨在釐清其性質為回復所有權,而非土地所有權的另行移轉,因此不適用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收費情形。權利人若需書狀換給,則需依規定另案辦理。
・對象(須符合):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發還土地的權利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且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發還」登記案件
・發還土地登記費:免繳納
・申請:權利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土地
・📍411020 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19 號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週一至週五8:00~12:00 ‧ 13:00~17:00例假日休假
・權利人之書狀費需俟另案申請書狀換給後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tpland.land.taichung.gov.tw/news/?mode=data&id=3098&parent_id=10000&type_id=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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