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推廣文化藝術活動,提供臺中市中山堂的演藝廳及藝文廣場供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申請者可依活動類型選擇場地,並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規費。針對符合資格的政府機關、學校及本市立案演藝團體,舉辦非售票活動可免收規費,售票活動則享五折優惠。申請演藝廳需在每年 1 月或 7 月提出翌年檔期申請,藝文廣場則需在使用日 30 日前申請。
・對象(須符合):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藝術(音樂、戲劇、舞蹈及雜技)或公益活動
・演藝廳場地使用規費(上午時段 08:30-12:00):售票演出 20,000 元;非售票演出 10,000 元
・演藝廳場地使用規費(下午時段 13:00-17:00):售票演出 30,000 元;非售票演出 15,000 元
・演藝廳場地使用規費(晚上時段 18:00-22:00):售票演出 37,000 元;非售票演出 18,500 元
・演藝廳裝臺、拆臺、彩排及預演:按一般時段收費金額五折計價
・演藝廳輔助時段(12:00-13:00, 17:00-18:00, 22:00以後):每小時 3,000 元
・藝文廣場使用規費(9:00-17:00):每日 10,000 元
・鋼琴使用費(山葉鋼琴 GP1):免費
・鋼琴使用費(河合EX-276、山葉CF-3):每演出場次 3,000 元
・鋼琴使用費(史坦威D-274、貝森朵夫 290、法吉歐利 F308):每演出場次 8,000 元
・規費減免(本府、本府所屬機關、本市各級學校或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之非售票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規費(一年以一次為限)
・規費減免(本府、本府所屬機關、本市各級學校或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之售票活動):以演出時段場次五折規費計價(一年以一次為限)
・規費減免(文化局主辦之售票或非售票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規費減免(文化局與其他機關共同主辦之活動,經專案簽准者):得比照文化局主辦活動辦理
・申請: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403524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600 號(場地租借);404018 臺中市北區學士路 98 號(技術、街頭藝人業務)
・輔助時段不打折,且不提供舞臺、燈光、音響各項設備之操作。鋼琴調音由使用單位自行聘用調音師,於租用時段內調音並負擔費用(調音師應具有勞動部檢定合格技術證明)。保固期限內之鋼琴,應聘用原廠商指定之調音師。藝文廣場提供使用演藝廳機關團體優先租用。中山堂場地相關硬體設施配置圖請參閱臺中市中山堂網站。
免費
演藝廳:每年 1 月申請翌年 1 月至 6 月檔期;每年 7 月申請翌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藝文廣場:應於場地使用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專案案件:應於場地使用日 60 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hall.culture.taichung.gov.tw/HallFrontend/VenueRental/VenueInfoDetail?VIID=VI000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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