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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00元→臺南市市場處對集合攤販自治組織補助

財經金融 臺南市

【內容簡介】

・臺南市市場處為促進集合攤販自治組織發展及推廣政策,提供經費補助。本補助以臺南市各許可設置的集合攤販自治組織為對象,協助其辦理多語服務、數位支付、環境保護及防疫宣導等政策推廣計畫。一般情況下,同一組織每年最高可獲得 10,000 元補助,特殊專案經核定後最高可達 30,000 元,補助比例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的 50 %。本補助採先送先審制,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對象(須符合):臺南市各許可設置之集合攤販自治組織
・集合攤販自治組織補助:一般案件每年最高 10,000 元
・集合攤販自治組織補助:特殊專案經核定者,最高 30,000 元
・申請:應檢附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及申請函文提出申請;至遲應於計畫辦理前 15 日以函文為之,並以文到日為準;採先送先審制,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同一年度同一性質案件向本處提出申請補助,以 1 次為限;計畫執行完竣後 1 個月內需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處審查、核銷及撥款
・📍717013 台南市仁德區正義一街39號4樓
・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變更計畫需先陳報本處核准;年度結束時,若已逾受補助計畫舉辦日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使用該年度已核准之補助經費;補助比例以申請計畫總經費的 50 %為上限;旅遊、餐敘、獎金、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審核不合規定或不符原核定目的及用途,結果需剔除時,受補助組織得於接到通知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該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為應自籌金額,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予繳回;補助集合攤販自治組織應接受本處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凡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本處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marketoffice.tainan.gov.tw/News.aspx?n=5472&sms=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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